南京农业大学货物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发〔2011〕380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采购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保证货物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
一、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大宗物资(基建及修缮工程专控设备以外的设备;办公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采购;
四、化学试剂、实验材料等招投标条例另行规定。
凡我校各单位、各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进行货物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纳入校内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 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采购初步计划已被批准;
二、货物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四条 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管理的项目,经费报销时在发票上必须加盖“南京农业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公章。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设立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招投标项目任务。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审查批准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文件;讨论决定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学校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讨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二、招投标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研究制定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签发校内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负责组织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工作;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负责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对与校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收集并移交职能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条 监察处全过程参与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审查学校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招投标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参加开标、评标会议;负责中标合同的前期审核,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完成进度和组织最后验收。
第八条 招标项目评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主要有监察处、计财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单位、招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分管校领导参加。
第三章招投标的范围与限额
第九条 下列货物采购项目必须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法组织招标:
一、单价(含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
二、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材、图书采购;
三、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四、批量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实验、办公家具;
五、工学院单价(含批量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大宗物资、办公家具采购。
第十条 1-5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项目由科学研究院负责,采购合同必须报送招投标办公室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 工学院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由工学院负责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投标办公室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投标办公室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投标。
一、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申报,填写“南京农业大学5万元以上项目购置申报表”;购置单价大于(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承办单位需要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三份,单价在10万元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论证,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科学研究院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与“南京农业大学5万元以上项目购置申报表”一起送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二、“南京农业大学5万元以上项目购置申报表”必须由经费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招标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学校监察处、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一起,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
四、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供招标项目的基础数据(数量、性能指标、售后要求等等)和调研情况;仪器设备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科学研究院提供招标项目的基础数据(数量、性能指标、售后要求等),科学研究院汇总后送达招投标办公室;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监察处、科学研究院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开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监察处、计财处、项目承办单位、职能部门、招标领导小组的代表、相关专家、招投标办公室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或取消招标任务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将其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上公示三到五日,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签发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谈判采购。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的零星购买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央采、省采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议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必须报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学校各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实施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领导小组授权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