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4-11-19    点击量:

一、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精神,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促进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 农业科技园区由科学技术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组长由科学技术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司()级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司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4条 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5条 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6条 各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
  第7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8条 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科委)进行评审、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科学技术部。
  第9条 申报材料
  1.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1) 
  2.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
  3.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3) 
  4.有关配套材料。
  第10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11条 园区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办公室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学技术部以部发文批复。 
  四、考核与管理
  第12条 农业科技园区经批复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验收挂牌。根据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按照《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和验收,达标者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授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并正式挂牌。
  第13条 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省级科技厅(科委)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园区办公室。
  第14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15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五、附 则
  第1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7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1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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