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点击量:

为规范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和程序,保障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维护建设方、施工方、管理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校基发[2009]43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南京农业大学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的管理部门,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的监督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农业大学投资建设和以南京农业大学为建设单位并由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
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局部功能和用途发生变化,或原设计方案设计深度不够,或外部条件与不可预见性因素的变化等原因,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与使用单位等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任务增减、使用功能变化以及建材选择等提出的变更。
项目变更形式为:
(一)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与方案优化提出的变更。
(二)技术变更: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与布局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施工任务,引起施工工艺或施工材料变化导致的变更;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变更;管理单位依据学校决策、建设规范与整体需要提出的变更。
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因在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有更优方案需要变更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与使用单位等须按《南京农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五、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审批程序、权限与流程
(一)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项目,由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提出设计变更事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报分管校长同意后安排施工。
2、使用单位因改变使用功能变更原设计,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变更事由,报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履行报批手续后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单位不直接接受使用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
3、学校决定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撰写变更事项,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审核,上报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其中需设计变更的由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实施委托。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与使用单位等提出的项目变更应分别由各自提出变更事由,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需设计变更的由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实施委托。
5、对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项目变更,施工单位口头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上报分管处长,经认可后并征得设计单位处理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代表、跟踪审计单位四方(无跟踪审计的项目为三方)现场调研论证、工程量核定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后须在5日内按程序补办相应手续。 
(二)项目变更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项目:3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审核,处长审批;3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审核,处长审签,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变更,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协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协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维修项目:1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审核,分管处长审批;1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审核,分管处长、处长审批;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变更,由甲方代表审核,分管处长、处长审签,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变更,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协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协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原预算或合同价10%以上时,再行提出的项目变更均需上报校领导批准。
(三)项目变更审批流程
项目变更事项提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审批单(也可通过行政请示处理单传递),写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变化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维修项目须立项单位签署意见――监理单位总监或监理签署意见――甲方代表签署意见――分管处长、处长签署意见――校领导意见――审批单返甲方代表,送相关监督机构备案――通知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
建设项目各项技术问题应消化、协调、处理、解决在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甲方代表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好项目变更关,防止高估冒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变更必须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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