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其危险特性分为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与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行情况检查;
2、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化学品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3、 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建设、应急设备购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4、 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贮存、发放管理;
5、 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及记录情况检查;
6、 负责过期危险化学品处置及其实验废弃物处置;
7、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事前审批;
2、 监督学校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及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过期危险化学品处理等;
3、 协助做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1、 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涉及危险实验操作的安全规程、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
2、 建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检查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其废弃物收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根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1、 指定在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2、 配备危险化学品贮存柜、气瓶固定装置及应急喷淋器、急救药箱、灭火器、灭火毯、灭火桶等设施设备;
3、 建立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内容包括涉及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对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张贴明确的警示标识;
4、 建立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八条 在校园范围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购买、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领用
第九条 非管理制类危险化学品可通过学校化学试剂采购平台直接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须由申购人通过校化学试剂采购平台提交申请,经所在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审核后形成订单。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订单,适时、适量采购,原则上每月2次。
第十一条 申购人收到发货通知后,自行打印领货单,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须双人携带身份证、校园卡及安全中转工具到危化品仓库领取。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员须填写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台帐,并保存备查,领用、入库、使用、处置等环节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须专柜储存,严格分类、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做到零整分开,不得混放、混装。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使用易挥发试剂,或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防止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对实验安全负直接责任。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说明具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残留物清理要求等。
第十六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及配制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严禁私自转让、调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严禁在校车、私家车和公共车辆上携带危险化学品。严禁无关人员乘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十八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时,应及时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职能部门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实字〔2004〕3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