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安全督导的作用,规范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担任,负责工作的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基地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科研公共平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以及实训场所等。
第五条 督导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督导组专家连续6个月不参加督导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本聘期内的督导工作,应退出督导组。可由相关单位推荐与该专家专业领域相近的其他专家,经学校审批后增补进督导组。
第六条 督导组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并对隐患拍照留存,发现的问题,应在安全检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处提交督查报告,由我校实验室与基地处下发整改通知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督导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如督导组现场发现危险操作,被检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实验并整改。
第八条 督导的主要职责是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展开督查、咨询、评估、指导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四)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
(五)对各单位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
(六)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督导工作方式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二)每月按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三)每年度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四)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讲座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津贴。由学校按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津贴(标准另订);参与院系工作的津贴由各院系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与基地处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