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管理,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应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及其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动物医学院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动物集中管养和实验过程等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须将实验动物集中到实验动物中心进行管养,不具备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条件的严禁私自饲养实验动物。凡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管养的实验动物,须由实验动物集中采购或在实验动物中心备案后采购;在实验基地或其他实习基地进行动物试验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动物。
第六条 所有参与动物实验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专业技能培训记录卡》,方能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学院、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制定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学校备案。如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动物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学校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汇报。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监测。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垫料,并定期进行监测。严禁在实验室、公共楼道及其他改造用房等不合格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
第十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垫料、饲料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我校《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相关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应交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存放并交由专业公司进行相关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五条 动物实验设计应当遵循减少、替代和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实验动物用量。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对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保障动物福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校科发〔2012〕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动物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