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南京农业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党发【2011】69号)和《南京农业大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发【2014】51号),严格决策程序,结实验室与基地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以下事项的决策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方案、意见和举措;
2、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落实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
4、本部门的定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本部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本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人员岗位安排(含租赁)、人员调整、招聘及其任(聘)免、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以及教职工的奖惩等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内部人员的奖惩、福利等分配、发放方案的审定;
8、各类荣誉、优秀称号的推荐或评选。
9、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10、涉及部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部门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以下项目的确定
1、基建修缮项目,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验室各项费用发放,实验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2、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与方案设计、项目的立项建设。
3、金额超过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家具等物资采购;
4、国有资产的处置;
5、合作项目。
6、部门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三)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3—15万元(含3万)的。
2、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
3、职工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发放;
4、无指定用途捐赠款使用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5、部门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机制
(一)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本部门科级以上2/3(含2/3)以上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部门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5、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综合科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三重一大”事项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5、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措施、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门应建立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2、对部门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各科室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并由综合科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馈。
3、全体工作人员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以及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基地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